(1)消防用水與生產、生活用水合用一個水池時,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。
(2)為了保證火場供水的可靠性,當計算出的消防水池容積小于36m^3時,仍應采用36m^3;為了確保清池、檢修、換水時的消防應急用水,消防水池的總容積超過1000m^3(高層建筑消防水池的總容積超過50Om^3)時,應分設成兩個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。
(3)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,不宜超過48h,缺水地區可延長至96h.
(4)消防水池的儲備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時,其水池應符合有關要求。
(5)消防水池設計應保證池內水經常流動,以防腐化變質。
〔6)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有防凍設施口在儲罐區應有保證易燃,可燃液體不流入消防水池的設施。

